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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合作商不得违反国家法规、法律、政策,经营的公司或个人不得私自在国内其它城市设立其他同行公司网点,严禁代理同行业务,不得经营违背《特许加盟合同》的其它业务。

2、合作商应按照总公司订立的服务标准进行服务,不得擅自终止合同,不得私下转让经营权。

3、严格按照《集团管理制度》的各项规定开展业务,积极配合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政策,执行营运中心的管理。 

4、必须使用由总部统一印制的单据及其他材料,不得擅自印刷公司商标、书籍、文件等带公司标识的产品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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